刑事的上诉状

2024-05-13

1. 刑事的上诉状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xx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xx市xx区xxx乡导语:上诉状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刑事的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关于刑事的上诉状范文(一)         x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xxx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x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xxx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关于刑事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唐XX,男,XXXX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71004539X,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X文化,农民,现住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原判决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XX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居区会龙镇赵XX等九户村民签订了建房协议的事实是错误的。
         事实上,与赵XX等人签订协议是吴X与王X,该协议并经公证。
         原判决认定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进场施工的'事实也是错误的。
         吴X等人组织人员非法进行建筑活动的时间是2012年6月中旬。
         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动机还是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XX为达到敲诈XX建筑公司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涛场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个疑问。吴X等人作为自然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随随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挂在自己的头上,生拉硬扯地“挂靠”,非发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建筑活动,并侵犯上诉人及上诉人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对吴X等人的这些行为进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动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4、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阻扰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错上加错。
         首先,施工是吴X等人,XX建筑公司是吴X等人冒用的,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这一连串行为都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正常的,让人也是觉得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错误还很多,认定吴X等受影响的施工时间错误、直接损失错误等等。
         原判决证据不足。
         原判决采用的(2)号证据——即《受案登记表》和(5)号证据——《到案经过》,足以证明吴X等人对上诉人故意陷害。
         号证据表明:“2012年6月18日吴X报警:其在会龙镇保山街上赵XX等九家建房,以唐XX为首的人组织村民以阻碍施工的方式敲诈了自己12000元,请查处。”这能证明如下事实:一、吴X报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吴X等人;三、给钱是吴X本人。
         号证据表明:“2012年6月18日吴X来报案称:以唐XX为首的人组织当地村民敲诈了1.2万元钱。经初查,我所发现该事实发生,同日立案,并将嫌疑人传唤到派出所。”这能证明如下事实:一、吴X报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二、本案立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
         其他证据证明:吴X支付款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三天之后发生的事,提前三天报案,除了故意陷害,怎么解释这一逻辑上的不可能?!其他证据还能证明:上诉人第一次被传唤的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而不是6月18日。即然受害人吴X报案称自己是建房人,自己被上诉人敲诈了1.2万元,后来怎么成了建房的是XX公司,受害的也是该公司呢?
         原判决没有阐述系列书证内容。
         原判决书所列的(1)号证据书证(其中还包括公证文书),该证据明确表明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是吴X、王X,与XX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一重要事实,原判决竟然不作任何阐述。
         (3)号证据——《立案决定书》与(5)号证据——《到案经过》自相矛盾。
         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5)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吴X报案的当日———即2012年6月18日。
         原判决对(6)号证据内容不仅阐述不清,且该证据直接证明吴X等人对上诉人进行陷害。
         赵XX出具收条的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将钱给上诉人的时间是2012年6月23日,这足以证明吴X于2012年6月18日报案是陷害上诉人,而且还涉及侦查人员([5]号证据足以证明)。B、赵XX从“涛阳建筑公司”领出的钱,该不该算在“XX建筑公司”头上,赵XX是合伙建房户,显然不会连“XX”与“涛阳”都分不清。C、赵XX给上诉人领款,直接写明是为上诉人领取“保护费”,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原判决采用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号证据————证人吴X证言,吴X报案称:“我承建的保山花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被人阻挠……”该证据明确证明房屋开发是吴X个人,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从事房屋开发的是XX建筑有限公司。还有,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部的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是建筑企业,这是常识,XX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个“保山花园项目部”,还雕刻了公章,只能证明,这个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
         证人王X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王X证言,其称“修房子的手续是有的,我们随时都可以出示”时至开庭之时,都没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须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人邓子平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邓子平证言,其称“我们公司在2011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2012年6月我们刚开工就遇到当地的唐XX带起当地的群众到工地上来阻挠我们施工,我们公司的经理吴X,现场负责人王海X和我就找到唐XX把他和当地的村干部李书记一起叫到遂宁一个茶楼协商……”首先,邓子平证明首次施工时间是2012年6月,与吴X报案称的2012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邓子平称公司在2011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与公证文件证明的“与九户人签订联合建房是吴X与王海X”相矛盾;再者,吴X报案时称自己是农民,竟然被他“封”了一个经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称“6月22日,我们到会龙唐XX叫赵XX拿钱我们就把钱给了赵XX”,但吴X报案的时间却是“6月18日”,也就是说,吴X提前4天就报案了,而且会龙派出所也提前4天将案立了,还认为“敲诈勒索的事实已经发生”,现在的科X幻想也只停留在“时光倒流”层面上,吴X等人竟然搞出一个“时光加速”事件,说不定能捞一个“诺贝尔物理X奖”呢!想所别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宁市安居区公、检、法的认可,也算为安居人争了光吧!
         证人魏银光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魏银光证言,其称“我是保山花园工程工地工程技术人员,我们公司交来的工程技术人员表上的钱是我们公司财务负责做表,经我审核发后签字,再经公司经理签字发放。2012年保山花园待工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合计表是我统计出来的,机械租赁合同是由公司经理负责签订的,钱是我审订发放的,这些技术人员工人,民工工资及名册、机械租赁合同全都是真实的。”这段证言前后矛盾不说,既然魏银光自称是“工程技术人员”,怎么做起财会人员该做的事?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公司是Y的,要么他说谎。不论哪一种可能,他均涉嫌伪证罪。
         鉴定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
         号证据——即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二款(六)项的规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况且,该结论就是根据吴X等人的自我统计,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反而有足够证据证明吴X等相关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上述理由提出上诉,希望判准上诉请求。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的上诉状

2. 刑事案件上诉状

      刑事案件上诉状是一类专业的法律文书,大家了解过怎么书写刑事案件上诉状吗?以下是我为你准备的刑事案件上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案件上诉状范文【1】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奎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任XX,男,19XX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XX区XX路XX号XX号。
         上诉人因一审判决诈骗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从XX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已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
         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XX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况下,却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与其自身观点存在明显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必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隐瞒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营往来的事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对于XX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XX进行背书,故属于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比比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仅仅属于不符合票据法的行为,如果要追究责任,相互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
         很明显,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2、如果上诉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样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上诉人涉嫌的犯罪中以及其他诈骗犯罪中,如果要骗取他人财物,必须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采取一定的诈骗手段,在本案中,如果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为大前提,因为被害人湘潭大兴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付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买承兑汇票为前提。
         那么,对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隐瞒该票系变造的这一情节,才是认定上诉人有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前提条件。
         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上诉人没有隐瞒承兑汇票系变造的主观故意情节,却认定属于诈骗,这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口供存在明显的断章取义的取舍,没有对全部口供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首先,侦查机关于2012年2月10日对上诉人进行了第一次提审,从口供第4页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于XX于2011年3、4月份认识,于XX称其在北京有一家医药公司,当时,上诉人问于XX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于XX说可以由其公司担保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于是上诉人提出要他开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上诉人出13%的手续费…,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不难发现,上诉人与于XX事前从来没有有关商量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预谋。
         其次,从2012年3月6日,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第五次提审口供第2页来看:“问:你知道于XX买过来的承兑汇票的来历吗?知道承兑汇票的真伪吗?答:我没有考虑承兑汇票的真伪,于XX只告诉我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可以到全国各个银行去查询,信息是真实的。
         由此可见,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属于变造的承兑汇票。
         关于于XX为什么能够以60万元的价格获得一张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本案上诉人涉嫌犯罪的关键处。
         上诉人认为,一审不能以需要支付60万元成本获得了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种理解推测该票据明知是变造的。
         60万元换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可能性有很多。
         上诉人一直以为是于XX支付办理贷款的成本从银行贷出来,从来没有想过经过银行验证的票据是假的。
         4、从本案被询问人颜XX、宋XX、朱XX、彭XX、齐XX开等人陈述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票据系变造的汇票。
         颜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们的财务人员专门到银行对这张承兑汇票进行了查验,证实汇票是真实的;宋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朱XX当时承诺他已经在银行查询了汇票的真假,保证是真票。
         朱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以前一个叫文XX的朋友带着任XX拿着一张承兑汇票找到我…通过银行查询这张承兑汇票的票面等情况,确认盖章承兑汇票确实存在…;
         彭XX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饭后,齐XX开、张XX及另外三人到银行严正承兑汇票的真伪…后来,听张XX告诉我,这张承兑汇票银行验票是真实的。
         齐XX开在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XX人员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份承兑汇票是真实的。
         如此多的证人证言均证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那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票据的真假情况存在隐瞒是不客观的。
         5、上诉人再次向二审法院强调,对于于XX提供的450万元承兑汇票有关贴现过程,上诉人全程没有参与,全部是文XX一手操办,文XX仅仅向上诉人告知可以从银行借到钱,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与于XX应该各归还各自拿到的钱,从来没有想过据为己有,不用归还。
         5、上诉人的二位证人伏XX和胡XX的证言可以得知,直到2012年1月18日(2011年腊月二十五),上诉人在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了伏XX前往湖南长沙与宋XX、朱XX协商归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欠款的事情。
         此期间,上诉人从来没有躲藏起来,公安机关的补充材料中宋XX、朱XX已经证实伏XX代表上诉人协商还款的事情。
         上诉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接电话或故意逃避追捕的行为,电话也没用更换过,上诉人也不可能于2012年2月10日用实名制的车票乘火车去福建。
         二、恳请二审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刑法原则。
         1、如今,真正犯罪嫌疑人于XX、文XX负案在逃,上诉人被关押后,深感冤屈和无奈,因为,只要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诉人将无法真正进行辩白,上诉人已经年岁已高,身患严重高血压,曾一次次想了结余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负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苟延残喘的忍辱活下去。
         上诉人始终坚持认为,即使犯罪嫌疑人于XX、文XX没有到案,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然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
         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恳请二审法院抛弃顾忌各个部门的利益,顾忌错案的影响后果的思维模式,坚决拨乱返正,该盘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3. 刑事案件上诉状

      经典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张XX,男,32岁,汉族,广东省XXX人,住XXXX,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7日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天法刑初字第10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执行。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为赚取劳务费,代“阿把”送发票给受害人,从而认识了受害人。20XX年X月2X日,上诉人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天河区利晶酒店3008房,原以为受害人是要购买发票,对“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一事完全不知情,当上诉人发现“阿把”及其同伙要抢劫时,确实有制止的行为,但因受到“阿把”的反对,又怕受到牵连,所以上诉人及时离开了现场。在这一事件中,上诉人并没有抢劫的故意,更没有抢劫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和现场的指印两组证据即认定上诉人构成抢劫罪,完全没有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及诸多不可查实之处,也完全没有考虑上诉人出现在现场的合理性。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缺乏证据支持。
         退一步,倘若上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原审法院的量刑也明显过重。在这一事件,上诉人仅仅是根据“阿把”的要求,将受害人带到酒店,对受害人为何要到酒店、“阿把”要抢劫的策划等等一系列的事实均不清楚,上诉人只是被“阿把”利用,在其抢劫一事中起到极其次要的作用,更没有分到任何好处。倘若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也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从轻的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被刑拘后,因眼疾复发,无法得到及时的医治,现已无法看清事物,为此,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广州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X四日
         经典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同月××日被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个月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依据本案原审法院已查明确认的相关事实,上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原审判决未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显属错误,且现上诉人又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故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有二方面素,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法定因素:一是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等自首情节;二是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酌定因素:一是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
         任大小;二是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是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那么具体到本案中,经一审法院查明确认的:
         1、上诉人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上诉人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
         2、上诉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本案发生后,上诉人一直停留在现场,由于对事故发生内心万分愧疚,对当事人的亲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当时任由当事人亲属等对上诉人进行打骂,并且主动下跪向当事人家属道歉。投案自首后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相关事实情况。被拘留期间上诉人极力要求自己的亲戚朋友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由于上诉人本人家境困难,只能委托上诉人亲戚3千、5千的凑钱,最后不够部分又以一分半的利息向别人借钱,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虽然这些钱远远弥补不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和痛苦,但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也考虑到上诉人事故发生后的悔意,以及上诉人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也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了对上诉人犯罪行为的充分谅解。
         3、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只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事故发生前一直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后由于老母亲的去世,老父亲又多病在家,自己小家庭×个儿子(一个×岁,一个才×岁)又要扶养,为了维持生计,多挣几块钱,上诉人靠开车赚
         钱,却没想到出了意外。上诉人一直遵纪守法,诚实本分,很少跟别人争吵,更不用说做违法乱纪的事。此次事故,给上诉人已经是一个血的教训,上诉人已经进行了认真反思。上诉人以前没做违法乱纪的事,上诉人也能保证今后绝不会做纪法乱纪的事,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可能再危害社会。
         故上诉人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本案上诉人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二、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尚有未说明的事实理由,恳请二审法院给予充分考虑。
         上诉人家庭情况特殊。
         1、本案案发前早几个月,上诉人的老母亲因突发疾病死亡,家中×岁岁的老父亲现多病卧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又耳聋,需要有人照顾。
         2、妻子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于案发前与上诉人又离了婚,现育有分别为×岁、×岁的儿子急需上诉人赚钱养活和照顾。
         3、因本案赔偿所欠的巨额债务又要上诉人去承担。
         故基于上诉人家庭的特殊情况,请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虑适用缓刑,以便上诉人更好地对父亲尽孝心、对儿子尽责任,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上尽自己最大努力还债。
         我国刑法适用的重要政策就是“宽严相济”,立法目的也强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具有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是缓刑适用的最好注解。在司法践中,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判处实刑较少见,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这类被告人有80%左右都适用了缓刑。
         本案中,上诉人在案件自始至终过程中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又能够主动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上诉人又没有前科,符合适用缓刑的各项条件。且上诉人家庭又有特殊情况,有老人(×岁的老父亲)需要上诉人尽赡养义务,上诉人与妻子离婚,有二个未成年儿子需要上诉人尽扶养义务。同时,上诉人本身家庭经济困难,因此次事故赔偿的钱又急需上诉人去赚钱偿还。
         综上,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述情况,对完全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是真正需要适用缓刑的上诉人改判适用缓刑。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刑事案件上诉状

4. 刑事上诉状范例是怎么样的?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男,33岁,汉族,××省××市××区人,××厂工人,住×× 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对于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诉理由:上诉人于××年×月×日盗窃了赵某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卖出后得人民币2000元。后此事被上诉人的家人知道,便劝上诉人去自首,在家人的感召下,上诉人去公安局自首坦白,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某再三追逼,并说如果交代以前盗窃的事情,就保证能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轻判。上诉人听信了张某的话,为了能从宽判刑,上诉人就胡说曾经还盗窃过一部诺基亚N97。谁知上诉人一“交代”,张某就说上诉人是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上诉人所坦白的盗窃过一部诺基亚N97是假的,是在审判员张某的诱惑下才编造的。只有盗窃笔记本电脑一事才是真的,而且事后上诉人还自首坦白并积极退款。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对于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某
××年×月×日
附: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庭审记录,请查对。
律师提醒
刑事上诉状注意事项
(1)上诉请求事项,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直接提出来,不能只是说“请求上级法院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做主”等空话。
(2)对于上诉理由部分,必须注意两点:一是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二是避免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判决中哪些部分表示同意等。
(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4)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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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书写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文书。刑事上诉状一般要包括四个部分: ①要写明诉状的标题和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以及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裁判编号及案由。
②要写清上诉请求,是对原裁判全部不服还是部分不服,是适用法律不当还是事实认定有误或法律程序不合法。
④写明具体人姓名及具状时间。
⑤要在附项中写明上诉状有多少副本、物证多少件、证人多少个(包括姓名、住址等)、书证多少件。

如何书写刑事上诉状?

6. 刑事上诉状是什么?

现实困惑
陈某盗窃了赵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后得人民币2000元。后陈某在其家人的规劝下,去公安局自首,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回。在后来的审判中,由于审判员张某私下对陈某说其是个惯犯,还说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陈某听信了张某的话,为了从宽判刑,就胡说自己曾经还盗窃过一部诺基亚N97。最后认定陈某对盗窃罪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陈某感觉上了当,法院不仅没有考虑其自首情节,还判得很重,于是提起了上诉。那么,陈某的刑事上诉状应该如何书写呢?
律师答疑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法律文书。刑事上诉状一般应该包含如下内容:(1)首部:标题写“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上诉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写明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2)上诉请求: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3)事实与理由: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可以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对所犯之罪定性错误等来进行论述。(4)尾部及附项:致送人民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名,上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上诉日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本案中的陈某在书写刑事上诉状时,可以参考如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男,33岁,汉族,××省××市××区人,××厂工人,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对于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诉理由:上诉人于××年×月×日盗窃了赵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卖出后得人民币2000元。后被我家人知道,便劝我去自首,在家人的劝导下,我去公安局自首坦白,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回。在后来的审判中,由于审判员张某私下说我是个惯犯,决不曾只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定还有很多曾经盗窃过的事件还没有交代,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我听信了张某的话,为了从宽判刑,我就胡说我曾经还盗窃过一部诺基亚N97手机。谁知我一“交代”他却说我是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我所坦白的盗窃过一部诺基亚N97手机是假的,是根本没有的事,是在审判员张某的诱惑下才编造的。只有盗窃笔记本电脑一事才是真的,并且事后我还自首坦白并积极退款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对我的自首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对于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某
××年×月×日
附:1.上诉状副本两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庭审记录,请查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二款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理荟萃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在上诉权的行使上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7. 刑事上诉状有哪些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包括受害者、自诉者、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受害者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因此参与诉讼是因为正当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受害者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的地位。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控告犯罪行为
②依法申请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③参加诉讼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
⑤公安机关应立案调查的案件,不立案调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向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死亡的,附近亲属有权起诉的
⑦附带民事诉讼⑧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来说,自诉人是自诉事件的受害者、受害者的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诉讼功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流程有决定性作用。因此,自诉人是自诉事件的重要诉讼主体。法律给予自诉人在诉讼中广泛的诉讼权利。⑧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者的共同诉讼权利外,法律还赋予广泛诉讼权利,主要有
①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②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员和翻译员回避
③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识别,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新证据,召唤证人,申请再鉴定和调查
④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⑤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⑥审判前撤销诉讼;
⑥读取或听取审判记录,有权要求补充或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时,有权确定诉讼的有效性的申请。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还没有被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之前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受到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构、团体代表。从这个规定来看,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诉讼,他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了方便诉讼,如果有多个法定代理人,只能由其中一个参与诉讼。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事件和作证,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有关的义务。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独立诉讼权。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被代理人有限定性,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活动,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上诉状有哪些

8. 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法律分析:
应当写明上诉人的基本信息;写明上诉事由;写明上诉请求事项;写明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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