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4-05-10

1.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重要通知!重要通知!      2023年度肇庆市城乡居民医保于      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征缴!      每人每年350元。      详细政策请看以下内容      ↓↓      一、缴费时间和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      缴费时间为      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      二、缴费方式      您可以利用“粤省事”“粤税通”小程序、支付宝搜“城乡居民缴费”服务、“肇庆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以及粤智助政府服务一体机等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到邮储、农商行等柜台或税务大厅前台缴费。      △粤省事小程序      方式一:微信打开“粤省事”小程序→“服务”→“医保”→个人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费清缴”→选择“险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缴费类型”(“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输入“户籍信息”的姓名、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缴费成功。      △粤税通小程序      方式二:微信打开“粤税通”小程序→(选择“肇庆市”)→登录验证→“城乡居民社保” →“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 →选择“险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缴费类型”(“本人缴费”或“代他人缴费”)→输入“户籍信息”的姓名、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缴费成功。      △支付宝平台      (具体操作流程和指引后续将推出)      方式三:在支付宝搜索“城乡居民缴费”,点击进入选择“城乡居民保险清缴”,可选“本人缴费”、“家庭缴费”、“代他人缴费”、“代其他家庭缴费”选项,按提示操作。      三、参保对象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非从业居民(含港澳台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学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三)新生儿参保。当年度出生的本市户籍宝宝在出生6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出生到参保前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但如果在出生6个月后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次月起方可享受待遇。另外,如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期间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可缴纳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中途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或学生学籍,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相应材料到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其中新生儿出生 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资料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2、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      3、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4、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      5、当年刑满释放人员;      6、当年退役士兵;      7、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以及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人群。      四、待遇享受      (一)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11月1日起调整为230元。      选点要求:参保人可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中选定1家作为普通门诊定点,且1年内不予变更,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拟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或变更的次日开始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推行通过“粤医保”小程序等网上办理方式进行变更。每年10-12月,参保人可申请变更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选择变更的,默认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下一年度定点单位。已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可在当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特门待遇。目前我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的病种56种,统筹基金每季度(或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实行当季度(或年度)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四)住院待遇。      1、基本医保:市内就医,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分别为400元/次、800元/次、1200元/次。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22万元。      治疗恶性肿瘤(限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免疫治疗或手术治疗)、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符合上述2种(含2种)情形以上的,支付比例不累计提高。      居民医保参保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阴式分娩限额支付1200元。属于剖宫产、多胞胎产及分娩期间合并治疗妊娠并发症或自身疾病的,按住院待遇有关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参保人年度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7万元以上部分予以一定比例报销,报销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同时,对困难群体实行政策倾斜。      报销比例:

      3、最高支付限额:2022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为22万元,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为40万元,合计为62万元。(2023年起付线与最高支付限额按有关政策再行确定)      (五)异地就医。市外转诊或自主选择市外就医的起付标准为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的120%。      按规定转诊到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自主选择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降低30个百分点;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不予报销。      参保人可以选择“粤省事”“粤医保”小程序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按规定已办理备案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合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核报。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按规定转诊或不按规定转诊到备案城市以外的城市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含回到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回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各项规定或医疗保险待遇如有调整      即以最新文件为准,      因各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操作略有不同,      请以各地规定为准。      如您对医保政策及相关业务办理有疑问,可以拨打对应参保地经办机构电话详细咨询。(工作日接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半-5点半)      市医保中心(市直) 0758-2108809      端州区 2227290、2261373      鼎湖区 2699279、6629804、6629805      高要区 8352005(城乡)8351187(职工)      四会市 3395611、3395228 (城乡)      3118760、3118762(职工)      广宁县 8669892(城乡)8638339(职工)      德庆县 7763705(城乡)7768333(职工)      7863888、7796328      封开县 6668612(城乡)6687572(职工)      怀集县 5568991      高新区 3103268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2020年我省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81元。筹资水平的稳步提升,筹资结构的逐步优化,为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提供坚实基础。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之年,为落实医保扶贫攻坚硬任务、医保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医保部门将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确保贫困人口参保应保尽保。同时,落实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疾病再救助等各项医保扶贫政策。探索建立相对贫困人口、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有效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3. 2018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多少

2018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比2017年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数部分的补助标准不变,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省级财政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地方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扩展资料: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定额筹资办法。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人均补助40元,到2018年增至490元,对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新增筹资一个方向是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一是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解读:财政补助标准再提高

2018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多少

4.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目前我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缴费通道已陆续开启,参保缴费时间截至12月31日。
一、缴费标准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
二、缴费途径
线下缴费:
持代办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缴费点(就近的中原银行、农商银行等银行网点或税务大厅等)进行缴费。
线上缴费:
① 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社保费缴纳”→选择“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是否代缴”选择“是”→输入被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
② 支付宝搜索“河南税务”→点击“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是否为别人代缴”选择“是”→输入被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
三、缴费查询
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可以在缴费点进行线下查询。也可以在的缴费平台进行查询。如:当年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

5.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各有关单位:      现就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一、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630元调整为668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610元调整为3665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880元调整为1935元;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65元。      (二)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20元调整为545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690元调整为715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860元调整为885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245元。二、关于医保待遇      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三、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四、其他      (一)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二)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截至2022年12月25日。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6.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村(站)级、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基金支付封顶70元。      2、门诊观察(输液):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过30元,每人每年封顶1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居民因患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重症肌无力、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儿童脑瘫等20种疾病,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特殊疾病门诊实行单病种限额、定额管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同级医院住院相同。特殊疾病鉴定标准,单病种限额、定额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在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二)住院报销      1、起付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其他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一个医疗待遇年度内第2次住院(含以后)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      3、女性参保居民,生育住院自然分娩的补助800元,剖宫产的补助1000元。      4、参保居民因无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报销,转外地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治疗终结后,回参保地报销。      5、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三)就医结算      1、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联网医院住院执行统一的政策,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执照办理医疗保障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入医院一般应为当地三级医疗保障定点医院。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1)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市外非联网医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3)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定2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填写《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凭临时居住证、证明等材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在市外联网医院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持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办理报销手续。      (4)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和备案等医疗保障手续,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20%。      (5)参保人员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自与医疗机构办理结算之日起,须1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予报销。      (6)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自起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5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满10年以上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7.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一、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      (1)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610元。      (2)统一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二、完善医保待遇      (1)统一集中缴费期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      (2)统一待遇享受等待期      ●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其他时间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自缴费之日90天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在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享受财政补助,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3)提升待遇水平      确保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2022年10月1日起,取消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起付标准,年度最高限额高血压为400元、糖尿病为6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再提高      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21年的85元/每人提高至95元/每人。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8. 202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开始了,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标准      1.2023年度城乡居民中央、自治区、市级和旗县四级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抚养儿童)由政府全额代缴。低保对象、优抚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未成年残疾人和伤残程度为1-2级的成年人、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享受175.5元的定额资助。      3.新生儿出生90天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参保费用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否则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二、集中缴费期      2023年度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未完成缴费的视为未参保,2023年度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三、参保人群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      2.在本市长期居住并获得本地居住证的市外其他地区户籍人员(含外地务工人员)。      3.本市内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四、缴费方式      1.微信缴费方法一:搜索“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进行申报缴纳社保(医保)费、开具缴费凭证。方法二:通过“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内蒙古社保缴费”路径进行社保(医保)费申报缴纳、缴费凭证开具。      2.支付宝缴费通过“市民中心-社保-内蒙古社保缴费”路径进行社保(医保)费申报缴纳、缴费凭证开具。      3.蒙速办缴费方法一:通过蒙速办首页“社保医保缴费”,进行社保(医保)费申报缴纳、缴费凭证开具。方法二:搜索“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进行申报缴纳社保(医保)费、开具缴费凭证。方法三:通过“服务-五险一金-内蒙古社保缴费”路径进行社保(医保)费申报缴纳、缴费凭证开具。      4.电子税务局缴费登录网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选择自然人业务,进行社保(医保)费申报缴纳、缴费凭证开具。      5.办税服务厅在通辽市范围内任意办税服务厅进行社保(医保)费申报缴纳、缴费凭证开具。温馨提示:      未能成功在线缴费人员请咨询所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便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