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怎样监管信托?

2024-05-12

1. 银监会怎样监管信托?

信托理财产品说明这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银监会对信托产品的监管要分阶段分类别,前期监管一般分为两种,单一信托计划多为报备,即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时将信托产品材料向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备,集合信托计划多为报批,即信托公司发行产品时将信托产品材料向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提出审请,待获得批准后方可发行,面向公众发行的信托产多数为集合类产品;中后期管理是信托公司定期将信托产品的运行情况向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
所有的信托公司都需按银监会要求按时上报信托产品的报表等材料,即1104报表等

银监会怎样监管信托?

2. 信托是受银监局监管还是银监会监管

信托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非银司监管。
至于如何监管信托产品、会按照不同类型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力度。
而且:中国的银监会采取的是地方银监局监管当地的信托公司,因此政策也会因区域而有差异

3. 信托不是银行业机构为什么要受银监会监管?

信托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是由于其业务模式的本质决定的
1、信托的角色没有承担起管理人的角色,更多的为影子银行,尤其是单一资金信托,充当了银行表外的业务。
2、信托的业务多为信贷业务,尤其是政府平台及地产项目,是信托资产的主流
补充:信托的监管问题,一直是监管层比较头痛的事,信托的主动管理能力不够,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也还没完全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信托不是银行业机构为什么要受银监会监管?

4. 信托公司都是银监会直管吗?

除了外贸信托、中粮信托、英大信托、金谷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外,其他信托归属地银监局管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5. 银行监管的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银行监管的信托产品也有风险!
 
理财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以下仅供参考: 
       五色土,是指房地产五类物权支持的、大额可转押资产,单笔五色土50万至5000万,1月至1年。 50万年收益率8--10%,300万起年收益率12%;按季收息。
      五色土,中国第一家抵押借贷公司,上海第九届和第十届理财博览会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五色土已经稳健运行10年,历经考验。 
      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借款人将房地产直接抵押登记到投资人名下,抵押比例50%左右(例如:100万投资理财,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在200万左右),投资人获取稳定的利息收入。五色土负责:贷前风险评级,防控风险;贷后风险准备金,覆盖风险。
     五色土最大风险是房价暴跌五成。 

2001年11月,五色土成立。 
2004年01月,上海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公司总部成立。
2004年12月,“五色土”获准成为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金融服务商标。
2005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三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06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四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10年04月,“山东势力·第七届(2009)山东财经风云榜”在济南揭晓,“五色土”获评山东省“十大强势服务品牌”。
2010年11月,五色土参展第八届上海理财博览会。 
2011年11月,第九届上海理财博览会,“五色土”被评为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成为九届博览会首次获奖的民间借贷机构。
2012年02月,五色土南京办事处成立。
2012年05月,五色土参展第七届浙江金融理财博览会。
2012年10月,五色土深圳办事处成立。
2012年11月,第十届上海金融博览会,“五色土”再次被评为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

银行监管的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6.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7. 信托产品中托管行和监管行的区别

资金监管较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预售房和二手房资金监管,银行是卖方(开发商、房产中介等)和买方(购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对于资金用途存在“监督“职责,卖方使用资金需符合资金监管合同所约束的条件以及房管部门的政策。一般接洽的部门为零售银行部(个人金融部)。该类业务不需要监管部门特批。

而资产托管则主要是根据委托,对受托资产履行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的职责,受托资产包括企业年金、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资产、保险资金、QFII资产等,一般委托人为甲方,受托人(银行)为乙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设置了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此类业务,但也需要业务部门(对公、同业)的配合。该类业务需要银监、证监等部门批准。

另外,提一下还有一个类似的: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证券公司的合作,证券公司保管投资者的投资证券,银行保管投资者的结算资金,这笔资金属于投资者,券商无法动用,万一券商破产,银行也能保障这笔资金。该业务涉及到同业部门,并且需要证监部门批准。

信托产品中托管行和监管行的区别

8. 银监会将如何对信托理财产品进行监管

1.首先信托公司发型的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报备。
     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比如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叫停了银信合作,这种  模式背后隐含巨大的隐性风险。再比如信托和地产的一些合作现在条条框框的规定也很多.信托公司的业务  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曲折中前进。
     3.目前市场上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中,信托理财可以说是除去银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托资产  出现问题,一两个亿的资金 信托公司为了自己的信誉也会自己把资金填补进去的。所以大可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