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2024-05-20

1.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二、工作时间
1工时制度。
2加班加点办法。
3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4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
1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2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3其他假期。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
1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2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3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4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七、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2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八、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2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九、奖惩
1劳动纪律。
2考核奖惩制度。
3奖惩程序。
十、裁员
1裁员的方案。
2裁员的程序。
3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2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十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订立
(1)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集体协商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集体合同纠纷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其解决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是指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互谅互让原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双方的争议和纠纷。
2调解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3仲裁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集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通过仲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不遵守集体合同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追究违约责任。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4审判解决集体合同纠纷
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对集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判决的行为。但必须掌握一个原则,即“不经仲裁不得起诉”,只有在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能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
(1)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2)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会;
(3)全体职工;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2)当事人要有违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约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约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2)经济或民事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对于不仅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基层工会劳动合同变更书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2. 基层工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怎样的?

依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五个阶段:起草(准备)、协商、审议、签字、报送。
一、起草(准备)阶段
1选举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
签订集体协商的实质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全体职工,工会是职工一方的形式主体。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和指派,职工一方的代表则由工会指派和职代会选举产生。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具体人数根据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同时双方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和整理协商内容,每次的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记录员不具备协商代表资格。
2调查研究,确定协商议题
(1)企业劳动条件和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2)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一般规定和企业经济性裁员办法;
(3)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6)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7)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3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
协商议题确定后,工会应根据协商的内容搜集有关的情况资料,包括:
(1)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及劳动管理政策;
(2)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其他劳动条件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3)本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计划指针、人均收入、劳动生产率等情况。
4提出要约,商定规则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二、正式协商阶段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主持人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3协商代表集体逐条审议《合同草案》,本着相互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应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
4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5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6协商中止期间,双方对不能确定的问题,可向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阶段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具体程序是:
1由工会或行政首席代表宣读《集体合同草案》,并就合同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
2职工代表分组对《草案》逐条讨论审议。审议内容包括:
(1)是否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2)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对于职工(代表)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做出说明。
4职工(代表)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5未获通过的《草案》,应由双方协商代表进一步协商,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并将修改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再次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四、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阶段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仪式最好安排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示集体合同的庄重严肃。
五、报送登记阶段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3)审查意见;
(4)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6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8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3. 工会集体合同

法律分析:1. 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工会集体合同

4.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本合同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停。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纪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平常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须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按法律规定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须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职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须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中、英文本一份。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自报送劳动部门后15日内;如劳动部门无意见,则自行生效。

5. 如何撰写基层工会劳动合同书使用说明?

第一条第一款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中选择一项。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有效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一项工作和工程确定为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
第—条第二款的生效日期可以迟于本合同签订日期或与其相同。试用期合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条第3款填写内容和一款对应:固定期限合同填写合同“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合同填写本合同“在规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填写该项工作完成标准。
第二条填写乙方担任的“岗位或工种名称”。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岗位要求应使用书面形式说明或签订岗位协议书。
第四条第四款从“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选择一种。
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可以用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乙方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工作时数限制的乙方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九条第一款中“每月_日”填写甲方发放工资日期。
第十二条中的社会保险在本市实行统筹的有养老、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其他社会保险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填写规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文件的名称。
第十五条乙方的福利待遇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第三款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第四款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
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不能胜任工作”指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北京市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认定。
第二十五条填写适用的文件名称。
第三十九条填写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第四十条填写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文件的名称。
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对本合同所列的条款需要补充完善的和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本合同范本仅供用人单位制订劳动合同书时参考;
劳动合同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如何撰写基层工会劳动合同书使用说明?

6. 基层工会集体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本合同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停。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纪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第七条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第三章工作日制度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平常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须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按法律规定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四章工资和津贴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公司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第五章职工福利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作的努力。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须双方同意后实施。第六章社会保险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职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第七章劳动保护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第八章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第九章纪律与奖惩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须经公司承认并备案;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第十章合作与联系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执中、英文本一份。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本合同自报送劳动部门后15日内;如劳动部门无意见,则自行生效。

7. 怎样撰写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含公司、工厂、下同)工会和企业双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第四条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第五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激励职工按时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第七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九条企业招聘职工须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第十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第十四条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对职工的工资,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第十五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十六条企业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月工资报酬。第十七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申请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第十九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第二十条企业根据××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10%;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第二十三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第二十四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金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情况: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第二十七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返下列要求: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28天;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第三十条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第三十四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第六章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第三十六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第七章合同责任的保证第三十七条工会与企业为加强双方的关系与合作,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第三十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第三十九条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条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爱护公共财产,严守企业商业秘密。第四十一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第四十二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以每年1次的标准进行,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另当别论。第四十三条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第四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符合下列程序: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议;征求工会意见;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第四十五条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开除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处理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第八章劳动争议第四十六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第四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处。第四十八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依前款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加深矛盾。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变更。第五十一条履行本合同时,若出现违约责任,依下列规定处理: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违反本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双方另行商定,其商定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三条一方违反本合同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修订一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经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第五十五条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亦无明文规规定的,须由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解决。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若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废、改、立,应依下列标准识别本合同的效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无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的规定优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依本合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相抵触的,依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履行本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发生合并、转让、分立等情况,本合同应对原全体职工有效至新的集体合同签订;若合并、转让、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尚未签订集体合同,则本合同自该用人单位发生产权变化生效之日起1年内仍然有效。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合同自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第六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上报劳动管理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怎样撰写基层工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8. 工会集体合同签订流程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集体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2)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4)登记备案;
(5)公布: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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