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4-05-10

1.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节能建筑,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2]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199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具有轻质、高强、节土、节能、保温、隔音等性能的墙体材料;所称节能建筑是指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相比较,节能率30%以上,达到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有关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墙改专项基金的来源和收缴第四条  大连市和各区、市、县(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均分别收缴墙改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墙改专项基金由当地政府指定的负责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墙改办)收取。第五条  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从建设单位收取。第六条  收缴办法
  一、市和区、市、县的建设单位,在建造各类建筑(含旧房拆除后的新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均应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核设计,确认建筑面积。
  二、墙改办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墙改专项基金,并加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印章,而后由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不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墙改专项基金的收缴由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监督。
  三、墙改专项基金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收取。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又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工程,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审定后,由墙改办返还或部分返回预缴的墙改专项基金。
  四、墙改专项基金列入建筑工程费用总概算,不计施工综合费。
  五、节能建筑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墙改办共同监督验收。对随意改变节能建筑设计,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隔断墙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加倍收取墙改专项基金。
  六、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墙改专项基金,每天罚缴应缴基金总额1%的滞纳金。第三章  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研、试验费用以及编制节能建筑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定额等费用。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需的周转资金。
  三、用于对在墙体材料革新的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用于支付各级墙改办工作人员经审定的办公费、劳务费、福利及奖金等支出。
  五、提取一定数额作为规划、建材等部门的手续费,用于奖金和福利补贴。
  六、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墙改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各级墙改办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有偿使用、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定期收回、滚动周转”的办法使用。申请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基金使用范围,并经有关专家、部门论证。
  三、自有资金占工程投资总额的30%以上。
  四、有偿还能力,并有其他法人作经济担保。第九条  用于科研和其他墙改项目的基金应签订技术承包合同,经墙改办组织专家评审,墙改领导小组审定,按科研和其他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对完不成科研和其他项目的。要从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划回拨付的基金及占用费。第十条  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项目论证材料。
  二、墙改办根据墙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墙改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对使用单位的申请予以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墙改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使用单位与墙改办签订的合同办理基金划拨手续。第十一条  批准使用的基金要专款专用。对将基金挪作他用的单位,墙改办要追回全部资金,并比照银行同类贷款最高利率计收基金占用费。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向墙改办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基金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完成报告,项目验收时要通知墙改办派人参加。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2.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鼓励各类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宣传、咨询、推广、培训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未列入前款规定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可以经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第八条 在本市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其产品供应单位应当持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施工规范、出厂检验报告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在民用建筑上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光伏发电、发光二极管照明等技术的具体要求,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专项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报告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单位印章。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未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报告的和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五条 下列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省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第十七条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温、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鼓励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3. 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建筑管理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全面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节能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实心砖以外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节能建筑,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节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计委在下达节能建筑建设计划时,项目投资中应包括采用节能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部分。
第五条节能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不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工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具有节能建筑设计能力的建筑设计单位,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可以使用市墙改办统一制作的“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市墙改办应对使用“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纸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收回“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无“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将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和热工设计计算表报送市墙改办,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墙改办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第七条节能建筑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经市建委统一认证并发给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八条节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市墙改办应根据工程进度对节能建筑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新建节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墙改办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经市墙改办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凡节能率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认定为节能建筑并出据认定证明。
第十条经认定为节能建筑的工程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按比例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4. 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建筑管理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全面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节能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实心砖以外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节能建筑,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节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计委在下达节能建筑建设计划时,项目投资中应包括采用节能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部分。第五条 节能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不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工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具有节能建筑设计能力的建筑设计单位,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可以使用市墙改办统一制作的“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市墙改办应对使用“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纸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收回“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无“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将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和热工设计计算表报送市墙改办,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墙改办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第七条 节能建筑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经市建委统一认证并发给认证证书的产品。第八条 节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市墙改办应根据工程进度对节能建筑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 新建节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墙改办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经市墙改办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凡节能率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认定为节能建筑并出据认定证明。第十条 经认定为节能建筑的工程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按比例返还墙改专项基金。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鼓励各类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宣传、咨询、推广、培训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未列入前款规定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可以经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第八条 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在民用建筑上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光伏发电、发光二极管照明等技术的具体要求,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专项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报告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单位印章。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三条 下列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省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第十五条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温、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鼓励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制度,对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对用能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并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建筑能耗监测工作。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正)

6. 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建筑管理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全面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节能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实心砖以外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节能建筑,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节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在下达节能建筑建设计划时,项目投资中应包括采用节能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部分。第五条 节能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不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工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具有节能建筑设计能力的建筑设计单位,经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后,可以使用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应对使用“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纸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收回“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无“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将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和热工设计计算表报送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后,由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第七条 节能建筑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经市建委统一认证并发给认证证书的产品。第八条 节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对节能建筑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 新建节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向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经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凡节能率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认定为节能建筑并出据认定证明。第十条 经认定为节能建筑的工程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按比例返还墙改专项基金。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