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的构成要素

2024-05-14

1. 信托业的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信托约定(信托关系文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二)信托主体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他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2.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三)信托客体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1、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财产。通常我们也将前者称为信托财产,而将后者称为信托收益,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是广义的信托财产。2、信托财产的特性。信托财产特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证。(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进而较好地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享有信托利益。3、信托财产的管理。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只有分别管理,才能保障各个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托财产是货币,可以放在一起管理、运用,但必须分别计算。

信托业的构成要素

2. 信托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委托人——信托的投资者。
2.受托人——通常指发行信托的信托公司。
3.受益人——由于现阶段我国信托产品都是自益信托,投资者本身就是受益人。
4.担保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等。
5.抵押、质押——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抵押、质押给受托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受托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
三、哪些投资人适合投资信托产品?
(1)风险收益偏好介于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间;
(2)厌恶股票风险,目前主要以存款为主的客户;
(3)感觉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户;
(4)至少进行一年以上投资;
(5)可投资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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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信托构成要素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行为、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等四个要素。信托目的是委托人设定信托要达到的目的,它是设立信托的前提。
  信托行为是设定和存续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信托行为必须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但只有信托目的而无信托行为,信托不会实现。
  同时信托行为不是一般的信任委托行为,而必须是按法律要求进行的,否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信托当事人是信托行为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显然没有信托当事人就不会有信托行为。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它是设定信托关系的中心。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4. 信托关系的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5. 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性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3、独立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自有财产。

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性

6. 简述金融信托的特征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中国金融信托与管理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7. 简述信托的构成要素

信托的构成要素,包括信托主体、信托行为和信托客体。
信托主体包括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行为的确立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业务中的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属于自己的资金财产授权受托人代为经营与管理。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投资代为经营与管理者,一般是有经营能力的信托机构,在我国一般指的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各种财产的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信托行为指的是信托当事人合法设定信托的行为,一般要求四方面的条件: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定的合法目的、以财产为中心、以信用为基础。信托客体指的是信托的财产。

简述信托的构成要素

8. 简述信托与信托制度的概念和性质,特点和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

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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