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24-05-10

1.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黏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安全环保、经济适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因地制宜,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应用相关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研究、产业规划布局以及重大项目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科研以及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非法取土或者违规掺配黏土生产黏土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及危害人身健康的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财政、科技、环保、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宣传,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制定、调整和发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十条 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氧化铝赤泥、磷石膏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结构、保温、装饰等多功能复合一体化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及防火、抗震、室内环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和验收标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第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黏土砖。省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禁止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在生产原料中超标准掺配黏土。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黏土砖。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镇、乡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具体期限和区域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示范工程,鼓励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应用。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利用非粘土材料生产,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公布的目录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等为原料开发、生产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重点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烧结粉煤灰和烧结煤矸石类多孔砖、空心砖;
  (二)蒸压粉煤灰和蒸压灰砂类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
  (三)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
  (四)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
  (五)石膏空心砌块和石膏空心条板;
  (六)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
  (七)国家、省重点推广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八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类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市、县(市)、上街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但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除外。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上街区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外增收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贴;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经市、县(市)、上街区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隐蔽处理前,向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结算手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核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返还手续:
  (一)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二)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
  (三)达到新型墙体材料基准使用比例的;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返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省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利用非粘土材料生产,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公布的目录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等为原料开发、生产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

  本市重点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烧结粉煤灰和烧结煤矸石类多孔砖、空心砖;

  (二)蒸压粉煤灰和蒸压灰砂类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

  (三)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

  (四)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

  (五)石膏空心砌块和石膏空心条板;

  (六)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

  (七)国家、省重点推广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类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市、县(市)、上街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但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除外。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或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违规办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二)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20修正)

4. 济南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推广节能建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墙体材料生产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市经济、建材、土地、环保、工商行政、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委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计划;银行和投资机构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和节能住宅建筑,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对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无标准的产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清理整顿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其中滥用耕地,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必须限期停产。第八条 鼓励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凡利用未经加工的工业废渣,排渣单位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第九条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架结构、高层(10层以上,含10层。下同)建筑工程的填充墙必须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中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市建委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框架结构、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应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30%以上。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委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墙体施工完成后,须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于验收后十五日内,按下列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一)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工程填充墙全部使用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额返还;全部使用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的,返还应缴总额的85%;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在返还应缴总额的85%以内,按照实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及其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减少返还金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的不予返还。
  (二)框架结构、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30%以上的,按相应比例予以返还;使用比例不足30%的不予返还。第十二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不予返还的专项用费,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四)奖励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设施的,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限期拆除新建、扩建的生产设施。
  对逾期达不到清理整顿要求仍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按所产实心粘土砖价值的2至4倍处以罚款。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擅自开工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缴。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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